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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是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上)
2023-12-10 09:15  

   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日。所谓人权,是指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了维护和保障人权成为宪法、国际法及国际社会评判的重要规范性价值标准。1950年,联合国大会将每年的12月10日定为世界人权日。此后通过一系列国际人权条约推动人权的发展。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中国政府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原则,2004年3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方式郑重宣告尊重和保障人权在中国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中国积极维护《联合国宪章》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宗旨与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为充分地享有和实现人权而努力。

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轮功”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政府依法果断取缔了“法轮功”邪教组织,并对其违法犯罪活动予以惩治,对绝大多数受蒙蔽的练习者进行教育转化,使他们摆脱“法轮功”的精神桎梏,既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也符合我国的宪法法律和国际人权准则,更是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

一、“法轮功”邪教组织残害生命,践踏人权,危害社会

(一)残害生命,践踏人的生命权。人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就是生命权、生存权和健康权。邪教之所以邪恶,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邪教无视生命权,任意残害生命。“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头目李洪志利用邪教邪说,蛊惑“法轮功”练习者“放下生死”“升天圆满”,驱使痴迷者以各种血腥方式自杀。2001年据中央电视台报道,时任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负责人刘京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介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被“法轮功”害死的练习者和无辜人员已达1660人。“法轮功”的邪教本质暴露无疑。刘京说,在中国政府于1999年7月22日取缔“法轮功”组织之前,在李洪志“升天”“圆满”等歪理邪说的驱使下,已有136名练习者“放下生死”自杀身亡。“法轮功”组织被取缔后,又有103人受李洪志毒害,自杀身亡。合计一共有239名“法轮功”练习者为了上“天国”自杀身亡。“法轮功”使成千上万的家庭离散,失去和睦幸福,造成了一大批痴迷者因拒医拒药而死亡,甚至自残、自杀以至杀人害命,其中包括杀害亲属或与之毫无关系的人。这真可谓杀生害命,凶残至极,严重地践踏了人的生命权。

(二)扼杀自由,侵害人的政治权。李洪志以祛病、健身、修性为诱饵,以“真、善、忍”为幌子,要求练功者只能信仰“法轮大法”,崇拜“师父”,非“法轮功”不练,非“法轮大法”不信,引诱、迷惑、威胁练习者对其畏惧、绝对服从,不能有其他信仰的自由,严重侵害了个人的政治权利。在李洪志歪理邪说的诱导下,信徒的思想、信仰和行为自由被扼杀,基本政治权利遭受侵害,少数“法轮功”痴迷者最终走向了殉道者的绝路,成为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的牺牲品。  

(三)诋毁宗教,伤害信教群众的名誉权。大凡邪教,通常都是打着宗教的幌子,贬损宗教的声誉,宣扬歪理邪说。“法轮功”正是这样的邪教。李洪志打着佛法的幌子,盗用了一些宗教术语,对其进行歪曲。他说:“本世纪所产生的宗教,何止是本世纪,前几个世纪在世界各地有许多新教产生,这些大多都属于假的。”妄称“目前,全世界只有我一人在传正法”,“我要是度不了你,谁也度不了你”;自吹比老子、释迦牟尼、耶稣还高明,出言便是“经文”。这就是说,唯有“法轮功”至高无上,一切宗教都无法与之相比;唯有“法轮功”痴迷者“前途光明”,所有信教群众都无法与之并论。这样,不仅损伤了正统宗教的基本尊严,而且伤害了所有信教群众的感情、人格和名誉权。

(四)破坏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权。危害社会,破坏稳定是邪教的共同本质。被依法取缔前,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建立总站39个、辅导站1900个、练功点2.8万个,一度控制210多万练习者。借此聚众练功,屡屡引起纠纷,影响了人民群众的休闲娱乐生活。李洪志诱导“法轮功”痴迷者泯灭人性,酿成一桩桩自杀、杀人、家破人亡的惨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侵害了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正常生活权利。

(五)骗取钱财,侵占他人财产。“法轮功”邪教疯狂敛财的行径令人触目惊心。仅在1992年至1994年的两年间,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打着“授功治病”的招牌,通过举办学习班就聚敛300万元以上。随后,李洪志还大量组织书籍、画像、音像制品、练功服、徽章、练功垫等“法轮功”系列产品的非法出版和生产、销售。仅武汉、济南等地破获的几起非法出版和销售“法轮功”书籍、音像制品案件,非法经营额就高达1.6亿多元。

(六)违反关于“个人自由不得妨害社会,危害他人”“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要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的规定。“法轮功”邪教组织采取极端的、毁灭性的、邪恶性的手段,破坏国家卫星传播,制造暴力事件,煽动数千人到天安门前进行所谓“护法”“弘法”等活动,践踏法律,制造事端,破坏安定团结,甚至破坏公路、铁路、桥梁,制造恶性事件,是和《国际人权宣言》、我国《宪法》精神格格不入,是与人权精神水火不相容的。

李洪志宣扬的“法轮大法”是反理性、反人权的。李洪志自称是“神”,是凌驾于世界之上的“宇宙主佛”,以众生的“救世主”自居,把地球上的整个人类贬为“垃圾”,把不同意他那一套的人说成是“魔”,制造恐怖,说“地球要爆炸了”“世界末日快到了”,只有修炼“法轮大法”才能得救,这是对人基本尊严的侵犯和践踏。

李洪志声称,生病是“前世”的“业”作怪,只有修炼他的“法轮大法”才能得救,才能“消业”。在他的蛊惑下修炼者生病不吃药、不进医院、不看医生,只练他那个“法轮功”,因此而致死者,据《人民日报》1999年8月8日报道,截至1999年7月,仅有名有姓、有据可查的已有743人。致病、致残或身心受到严重摧残者,更是多不胜数,严重地侵犯他人的医疗权、生命权。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是基本人权,公民写文章批评“法轮大法”的歪理邪说,对“法轮功”提出不同看法,是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电台、电视台、报刊社发表这类言论,是行使宪法赋予的“出版自由”。从1996年8月李洪志指挥“法轮功”组织围攻光明日报社以来,聚集300人以上的非法示威事件就达78起。李洪志指挥其非法组织“法轮大法研究会”围攻新闻单位不遂,竟然不经公安机关许可,煽动、组织成千上万人围堵党中央、国务院所在地中南海和地方党政机关,举行大规模示威。“法轮功”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妨碍政府的正常工作,破坏交通秩序和公共秩序,属于大规模的危害人权。  

依法取缔这样邪恶的残害生命的“法轮功”邪教组织,依法惩处其违法犯罪行径,是对人权的有力维护。(未完待续)

(作者系中国反邪教协会常务理事、高级工程师、原副秘书长)     来源:2023.12.08中国反邪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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